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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樱桃看护房暂缓拆除

“多亏检察机关帮我留住了樱桃大棚看护房,今年的樱桃都卖完了,卖得很顺利!”近日,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的申请人杨某专程打来致谢电话。


【资料图】

看护房拆除遇阻

2016年,杨某在承包的樱桃大棚里搭建了一处看护房。由于没有经过批准,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200元,并限期拆除看护房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了罚款,但并未按行政机关的要求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后,该处看护房一直未被拆除。

在依法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该案线索。原以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案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就能案结事了,但当我们向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后得知,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就制定了具体的拆除方案,只因杨某对此反应异常强烈,担心激化矛盾,所以迟迟没有实施强拆。

为查清案件事实,我们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调取了相关卷宗。从调取到的书面材料来看,杨某搭建看护房时确实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看护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都没有问题,而且行政处罚作出后,杨某很配合地缴纳了罚款。那么,杨某坚决不同意拆除看护房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调查发现隐情

带着疑问,我们拨通了杨某的电话。杨某说,看护房是盖在自家的地里,并不影响他人,况且他已经缴纳了罚款,如果拆了看护房,他就没法照看樱桃大棚了。

听得出杨某的心里充满了气愤和委屈,于是我们决定到现场了解一下情况。通过实地走访,我们得知,种植樱桃是杨某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原先,樱桃大棚就在村头,照看起来比较方便。2016年社区改造后,杨某一家搬入其他社区居住。该社区距离樱桃大棚有将近40分钟的路程,而且大棚周围没有村民居住,樱桃成熟后如何防盗成了大问题。为了便于看护及作为日后销售樱桃的联络点,杨某便搭建了一处20余平方米的看护房。而像杨某这样的情况,同村还有6家,都被作出了行政处罚,也都被要求拆除私自搭建的看护房。

针对实地调查所掌握的情况,我院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大家讨论后认为,杨某等人虽是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但所建房屋从性质上看属于农村看护房,在功能上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以及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建的看护房面积较小而且不会造成土地污染等后果,如果实施强制拆除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樱桃的种植、销售,以及农民的收入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当把化解争议放在首位。

为了把事实查清,把道理辨明,把法律讲透,我们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杨某所在村委的村务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上,我们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以及杨某等人建设看护房的缘由。听证员们在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围绕着“拆还是不拆”这一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最终一致同意在保证不对土地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可以暂缓对看护房的拆除。

暂缓拆除保障樱桃产销

听证会后,我们联系了驻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一起实地查看了杨某违法建设的看护房,并走访了附近村民。工作人员经过实地调查也发现,从杨某等村民居住的社区到樱桃大棚,距离确实不近,搭建看护房对樱桃种植、管理及后续的销售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依据我院与相关部门会签的《关于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相关规定:“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的行政争议,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愿意积极配合履行义务且生活确实面临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与驻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就看护房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讨论研究。

鉴于杨某等村民均以大棚种植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其所建设的看护房确实能够解决农作物管理和农产品销售问题,为切实贯彻“六稳”“六保”要求,保障农业生产和销售,我院建议在杨某完善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对其看护房暂缓拆除。

相关部门也认为,看护房面积不大,而且对村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不会对土地造成破坏或污染,同意我院的建议,在杨某完善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暂缓拆除看护房。

就这样,经过各方积极稳妥推进,该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深刻地体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通过依法履职实现公平正义,还要用心用情体会和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讲述人: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 张云龙

整理:检察日报记者 郭树合

[版面编辑:刘文晖] [责任编辑: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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